企业遇侵权咋办? 河南出台实施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19-02-26 10:17:02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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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洛阳杜康vs白水杜康,双方争的到底是什么?官司难度大在哪里?因为一粒玉米种,一公司一审被判赔近5000万元,赔偿金为啥这么高?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日前,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通过对中央相关意见的细化和补充,力图破解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举证难、赔偿低等难题。

举证困难

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商标之争,这一问题成了难点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曹操的《短歌行》为“杜康”做了最给力代言,不过,让曹操没想到的是,1700多年后,两家公司却因“杜康”二字起了波澜。

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公司)因商标使用有了纠纷。洛阳杜康公司发现,白水杜康公司生产的杜康22V白酒外包装箱、酒盒和酒瓶上,“杜康”两个字单独排列并突出使用,“白水”两个字上下排列且明显较小,认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将白水杜康公司诉至洛阳中院,请求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0万元。

洛阳中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公司赔偿洛阳杜康公司1500万元,随后,白水杜康公司上诉至河南省高院,不过,最终省高院仍判决白水杜康公司赔偿洛阳杜康公司1500万元。负责审理此案的省高院法官表示,由于杜康是知名品牌,因此,此事社会关注度大。此外,案件还有一大难点,就是取证难。

权利人没取得全部证据时,侵权方要加大说明义务

随着《意见》的出台,以后这种局面将有所缓解。《意见》提出,支持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证据保全规则,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时,证据所在地的公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在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实际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可要求予以披露,对方不予配合构成举证妨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惩戒。

《意见》还强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用事实推定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了证明侵权事实成立的初步证据,已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时,人民法院可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经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加大被控侵权方的反证和说明义务,合理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天价赔偿

因一粒玉米种,一公司被判赔数千万元

“谁有958,今年准发家”,这一顺口溜在我国玉米种业圈内流传甚广。据了解,“郑单958”玉米品种是由“郑58”与“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农业农村部分别授权“郑单958”和“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士公司”)享有对“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享有对“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

2010年,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某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许可该公司生产、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的下属公司向该公司出具委托书,该公司依据该委托书申请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金博士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

2015年,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相关法官表示,为了获取赔偿数字,承办人还依职权调查了3年内火车从甘肃育种基地拉了多少种子,再结合政府收购价格、各地销售价格等,计算赔偿金额。而近5000万元的赔偿金额,也创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判赔数额新高。

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要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他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等。这些内容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不过,有时候,权利人却时常面临着“赔偿低”的苦恼。

《意见》提到,要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的难题。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要通过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引导权利人根据诉讼请求,提交知识产权的转让费、许可费、特许经营中的加盟费、技术开发合同的对价、涉诉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证据,便于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着力培育专业化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机构,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机制。

企业服务

企业遇到侵权,建议采取这些措施自保

企业遭遇侵权时,应该怎么办?对此,省高院民三庭一法官表示,一旦发现侵权产品,应当立刻警觉,要有“打小打早”的意识,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其次,也可以向法官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我省法院共收知识产权案件8628件,比2017年增长33.4%。其中,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去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4000多件,占了全省的一半多。

郑州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健良表示,郑州的企业一般会面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被侵权或侵权,以及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赵健良建议,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利用法律进行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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