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推出医保救助新规: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
2022-03-22 12:18:55 来源: 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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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补充保险并入医疗救助制度 将建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事关你我医疗保险,河南出新规了——3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亮点一:

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

根据《意见》,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亮点二: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意见》提出,我省要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同时,我省要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亮点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还要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重复救助。

亮点四:特困人员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我省要求,各地要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亮点五: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一单制”结算

按照要求,我省要不断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就医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同时,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将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引导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本报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