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聚焦文明城市创建热点痛点问题
2022-07-26 08:19:29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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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文明行为将有“法”约束、有章可循。近日召开的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条例》明确了各类文明行为准则,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进惠州精神文明建设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保障。该《条例》是“促进型”立法,而非“管理型”立法,不设罚则。与此同时,《条例》规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制定《条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迫切需要。”惠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仰前说,推动惠州文明行为立法,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中,有利于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据孙仰前介绍,制定《条例》是深化惠州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惠州经过10多年不懈努力,2009年成功捧回“全国文明城市”这块金字招牌。迄今为止,惠州已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惠州的品位和形象也有明显提升。

虽然惠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但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社会文明程度与惠州建设更加幸福国内一流城市还有差距。孙仰前表述,推动文明行为立法,将社会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用法治方式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规范市民日常行为、提高全社会文明水平。

立法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

今年初,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建立“立法工作专班”工作机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强化统筹,加强督导,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大力支持下,立法工作专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州、深圳等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在前期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拟订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今年4月以来,围绕征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惠州发放调查问卷14034份,召开近60场座谈会,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四套班子领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区)等意见建议,立法工作专班认真吸纳各方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于5月2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立法工作专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且通过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意见征询座谈会、远程参加省人大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召开立法政党协商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并报请市委批准。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争取上级的支持和指导,促成了《条例》二审并表决。

《条例》共二十七条不分章节

《条例》共二十七条,不分章节,体例简单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原则与机制、政府及其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职责,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文明行为的义务。

第六条至第十七条内容涵盖了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生态、网络、经营、旅游、校园、城乡社区、家庭文明,文明执法与服务、弘扬社会正气等12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从志愿服务、便利设施、文明实践活动和文明创建评选、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重点治理清单、投诉检举等制度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为人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为附则,确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聚焦文明城市创建

热点痛点问题

“《条例》内容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孙仰前说,为了突出“促进型”立法,《条例》不设罚则。本条例和《乡村振兴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类似,是“促进型”立法,而非“管理型”立法。《条例》重在为倡导、鼓励相关文明行为而制定制度保障,旨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通过正面激励、正向引导,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在体例设计上,《条例》不设定具体罚则,上位法或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也不新设处罚,不规定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

《条例》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热点”“痛点”问题,《条例》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规定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规定对老人多理解、多关爱、多探望、多陪伴;规定不向老年人虚假宣传、恶意兜售保健产品、养老服务;鼓励在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设置第三卫生间等。

惠州名片“惠民之州”

写入《条例》

《条例》可见“惠州元素”,充分体现惠州特色。其中将社会认知度高、群众认同感强、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惠州城市形象名片“惠民之州”写入《条例》;结合惠州地域情况,设置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等禁止钓鱼、游泳区域垂钓、游泳,不在公共场所裸晒、裸泳;率先倡导生态文明行为规范;提出鼓励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结合惠州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设立惠民驿站、图书馆(室)等便民场所,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以及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规定推动“好人之城”建设;提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行为人,自愿接受学习指导、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惠州历次文明城市测评中暴露出来的不文明现象以及群众投票产生的“十大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同时,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南方日报记者罗锐)